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行初13188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汪迟,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144220459F),住所地浙江省**市江**文教路**。
法定代表人:劳利辉,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08913623G),,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邱隘镇青年西路**江家新村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执行董事。
被告(被执行人):**围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80436138B),住所,住所地浙江**高新区广贤路**10-1、10-15div>
被告(被执行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5327310XR),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高新区广贤路**>
法定代表人:冯全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围***置业有限公司、**围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现查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冠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立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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