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行初13195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汪迟,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144220459F),住所地浙江省**市江**文教路**。
法定代表人:劳利辉,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08913623G),,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邱隘镇青年西路**江家新村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执行董事。
被告(被执行人):**围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80436138B),住所,住所地浙江**高新区广贤路**10-1、10-15div>
被告(被执行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5327310XR),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高新区广贤路**>
法定代表人:冯全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围***置业有限公司、**围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冠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立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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