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4212号
原告:大理市***鸿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华营村委会华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M59EF1C。
经营者:蔡万春,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大理市***华营村委会华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黎明,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息龙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建刚,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85647472。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理市***鸿达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市***鸿达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大理市***鸿达钢管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李绍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