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5民初45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
被告:***,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公民。住楚雄市。
被告:***,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
被告: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息龙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85647472。
法定代表人:陈建刚,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学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