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息龙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现住云南省***。
上诉人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人民法院(2022)云23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人民法院(2022)云23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负担(已交),退还***1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退还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李 梅
审 判 员 沈黎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金
书 记 员 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