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巍山县盛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民终2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巍山县盛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五里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054664507W。 法定代表人:刘彤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息龙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8564747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系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巍山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北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7568828855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巍山县盛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州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巍山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2927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巍山县盛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纠纷为由,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巍山县盛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巍山县盛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56元,减半收取43528元,由上诉人巍山县盛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白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