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1344号
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新伊大街与政和路交汇处顺兴政和国际11号楼C座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MA44RKT479。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与孙辛路交叉口1至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146273。
法定代表人房立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潇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