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43号
申请人: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1至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146273。
法定代表人:房立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霖,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大道99号电商总部大楼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919908。
法定代表人:董国政。
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70000元(1.账号:×××90,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支行;2.账号:×××7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英协路支行;3.账号:×××96,开户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支行;4.账号:×××0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南路支行;5.账号:×××95,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6.账号:×××3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70000元(1.账号:×××90,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支行;2.账号:×××7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英协路支行;3.账号:×××96,开户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支行;4.账号:×××0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南路支行;5.账号:×××95,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6.账号:×××3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