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43号
申请人: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1至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146273。
法定代表人:房立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霖,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大道99号电商总部大楼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919908。
法定代表人:董国政。
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70000元(1.账号:×××90,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支行;2.账号:×××7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英协路支行;3.账号:×××96,开户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支行;4.账号:×××0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南路支行;5.账号:×××95,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6.账号:×××3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70000元(1.账号:×××90,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支行;2.账号:×××7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英协路支行;3.账号:×××96,开户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支行;4.账号:×××0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南路支行;5.账号:×××95,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6.账号:×××3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