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614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婷,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宫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大路口社区贵隆园8-102号。
法定代表人:毛雪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1-5层。
法定代表人:房立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望,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云,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洛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