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614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婷,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宫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大路口社区贵隆园8-102号。
法定代表人:毛雪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1-5层。
法定代表人:房立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望,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云,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洛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