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665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力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福民嘉苑社区北院31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6AHD70N。
法定代表人:梁莹力,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赫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福民嘉苑诸葛社区北院14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HPMJ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女,汉族,1967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建友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诸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0MA41JDAR95。
法定代表人:马建功,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昌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福民嘉苑诸葛社区北院11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NHPJ4Y。
法定代表人:薛晓东,执行董事。
原告:王天赐,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民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伊滨区诸葛镇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21197502027323。
法定代表人:方红霞,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福民嘉苑诸葛社区南院28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N50232。
法定代表人:王天赐,执行董事。
原告:赵振红,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1至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20083722。
法定代表人:房立文,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力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洛阳赫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建友工程机械租赁站、洛阳昌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天赐、洛阳民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洛阳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振红诉被告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