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小店村博保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帅,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古城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朝功,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637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