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保定***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小店村博保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帅,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古城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朝功,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637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