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实久钢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财保65号
申请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2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12428902。
法定代表人:于朝功,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实久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南区西葛镇孟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335874543J。
法定代表人:郑立彦,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实久钢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实久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市丰南支行滨河大街分理处10×××95账户存款人民币16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1345.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宗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