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于超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55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予园,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于超功,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于超印,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普盐水给hi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12428902。
法定代表人于超功,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于超功、于超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潘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