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2民初304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银,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206号。
法定代表人:于朝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河南省长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错误,现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计9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静遥
人民陪审员 郭志锐
人民陪审员 王水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