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5489号
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晋晓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呈彬,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锦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贺江路南、青山路西正商中州城芙蓉园5号楼2单元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候传道。
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锦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黎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吕爱莉
书记员赵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