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4民初499号
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640600。
法定代表人:晋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东路2号院商业3号楼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5119850R。
法定代表人:窦瑞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告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被告方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无争议部分28993108.71元及利息50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第一次起诉之日2020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本次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临建用地租金100000元,履约保证金500000元;4.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窝工、误工损失、机械及周转材料租赁损失、逾期利益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00元;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发包的方润电子科技综合园区项目由原告承建,合同对承包范围、结算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因被告土地、建设等手续问题,加上被告提供的图纸不规范且反复进行变更,根本无法满足原告正常施工要求,导致涉案工程进展迟缓直至停工。经协商,双方于2019年7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但被告仍未能按照其承诺履行。因被告违约未付工程款,导致分包人、材料供应商起诉原告,年底农民工围堵,原告被迫垫付,造成了巨大经济及名誉损失。因项目长期停工,原告人员、设备、租赁机械损失巨大,原告为减少成本支出,请求撤出部分人员及机械设备等,但遭到被告的拒绝与阻挠。
2020年6月28日,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等。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2020)豫01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28993108.71元。达成调解后,被告迟迟未与原告洽商验收、付款等事宜,原告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11月12日两次向被告发送《催促函》,但被告至今仍怠于配合,故一建公司提起诉讼。
方兴公司辩称,一建公司诉请方兴公司支付28993108.71元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建公司曾于2020年6月28日起诉方兴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共同协商对原告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验收或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在验收或鉴定过程中发现原告方施工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原告方予以处理,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在质量争议解决后,就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另行协商”,调解书生效后,一建公司向方兴公司提出对已完工工程进行验收事宜,方兴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给一建公司明确回复,请一建公司指派人员进行沟通。一建公司指派祁经理与方兴公司张军以微信、电话、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多次沟通。方兴公司也联系相关单位参与验收,但一建公司未配合。根据调解书,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质量争议解决之后,目前为止,质量争议尚未解决。因此,方兴公司暂无付款义务。临建用地租金100000元是否应当支付,由法院依法裁决。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不应返还。一建公司在郑州中院结案后应解除对方兴公司账户的冻结,至今仍未解除。在达成和解后,方兴公司考虑到案件既然终结就应该解除对账户的冻结,以保障方兴公司能够顺利缴纳社保等费用,一建公司至今未同意解除冻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6日,发包人方兴公司与承包人一建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第一部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方润电子科技综合园区1#楼;工程地点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南;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不含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公共部位装修。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1#楼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不含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公共部位装修。雨污水排水施工至外墙1.5米;电气工程除电力部门施工部分外;给水工程除自来水公司施工部分外;发包方可视工程实际情况增减分包内容,承包方不得提出异议。承包方式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扬尘治理。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85日历天,以实际开工通知日期为准计算。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一次交房合格率100%。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方兴公司、一建公司均在落款处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并有双方签字。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8.2发包人可以将8.1条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主要内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刑军敏,为总监理工程师。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秦军亮,为工程部经理。5.1项目经理单乐乐。5.2项目负责人尹光启。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通用条款8.1条所约定的施工条件,工程正式开工前七日内完成。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2.1.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审核确认的预算价位合同价款(甲供材、甲分包不在合同价款内),此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进行调整。12.2结算价款的确定,结算价款=合同价+材料差价调整价款+变更签证价款+其他应调整价款。十、其他,21.1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分包。附件1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6、工程进度款支付,6.1工程款支付方式,采用现金转账方式进行支付,工程款支付时必须有监理、发包人签署的相应工程合格证明,发包人方予以支付工程进度款。6.2.1施工至主体10层完成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等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一建公司向方兴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后一建公司开始实际施工。
2018年6月8日,一建公司第五项目部租用刘资军的承包地作为临建用地,共支付租金100000元。2019年1月,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完工时停止施工。一建公司自认方兴公司共向其支付工程款400000元。
2019年7月2日,方兴公司(甲方)与一建公司(乙方)又签订一份《方润电子科技综合园区1#楼项目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为:(2)为促进早日复工,甲方先行支付已完工程款中的8500000元,以便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此款项的支付时间分别为:A、补充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0元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承诺2个工作日内复工。B、复工后7个工作日内①劳务人员达到20至30人,②乙方提报甲方资金支付计划,③乙方项目部与劳务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完毕。①、②、③项均满足时甲方在一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4500000元。C、复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形象进度5层砼浇筑、6层两个区的砼浇筑后,甲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2000000元。D、复工后25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1000000元,保证在复工后28天内此款项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项目部提供以上款项支付明细,由甲方和乙方监管。乙方承诺复工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层砼浇筑。(3)如甲方在施工期间完善项目规划审批等施工手续,以下付款条件除下述第A款外,其它仍按原主合同执行。鉴于目前甲方尚未完善土地及项目规划审批等施工手续,若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双方对2018年4月16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6条工程进度款支付作出如下调整,不再执行原支付条款。(5)如因甲方手续原因导致政府部门处罚责令项目停工,或因甲方不能配合和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进而导致项目停工,如停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应在停工起44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如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双方应在停工起100天内结算完毕,且甲方应在结算后14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97%。方兴公司、一建公司均在落款处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并有双方签字。
2020年6月28日,一建公司以方兴公司为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无争议部分28993108.71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依法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单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已经对原告方所施工的方润电子科技综合园区项目1#楼工程原告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就无争议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无争议部分包括三部分:1、已完工程造价汇总表所列明的27844649.51元;2、001-011签证造价汇总表所列明的785723.33元;3、钢筋砼调差金额362735.87元。以上三项费用总合计28993108.71元。二、双方对方润电子科技综合园区项目1#楼工程原告方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双方同意在对上述双方无争议造价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共同协商对原告方已完工工程进行验收或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在验收或鉴定过程中发现原告方施工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原告方予以处理,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三、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在质量争议解决之后,就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另行协商。四、关于有争议部分的价款问题、后续工程的施工或者交工以及施工资料的交付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五、本协议经双方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既具有法律效力”。该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豫01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
一建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12日向方兴公司送达催促函,要求方兴公司履行(2020)豫01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1月21日,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涉案项目因被告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窝工、误工、材料、机械及周转材料租赁等损失及原告履行涉案项目的预期利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同年4月7日委托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5月12日,一建公司以无力预交鉴定费用为由,撤回司法鉴定申请。
庭审查明,原告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现场签证单、主材资金占用成本损失金额汇总等,拟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工程款损失28993108.71元;临建用地租金100000元、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窝工损失、机械财产周转损失、预期利益等3000000元损失,且原告已提交鉴定申请,若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进行鉴定。(2020)豫01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通知原告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付款,原告被迫两次向被告发送催促函,但被告仍未组织验收,对案涉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是被告作为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也是中院调解书对无争议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但被告无理由不履行验收义务,依法应认定以不合理的方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原告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依法已经成就,被告应当立即付款。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工程不能继续施工是由谁造成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损失,对原告主张的窝工、机械周转等损失3000000元不予认可。
另查明,1、2016年1月20日,一建公司向方兴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500000元。2016年1月27日至2018年6月12日,一建公司因临建占地分多次支付土地租金共计100000元。
2、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方兴公司未取得涉案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一建公司放弃了其第五项诉讼请求,即不要求方兴公司赔偿其窝工、误工损失、机械及周转材料租赁损失、逾期利益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00元,但其保留该项诉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方润电子科技综合园区1#楼项目补充协议》,设计变更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现场签证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发包人方兴公司至本案庭审辩论结束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一建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方润电子科技综合园区1#楼项目补充协议》无效,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一建公司以方兴公司为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无争议部分28993108.71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依法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单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豫01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现就上述请求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事实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对此本案不予审理,且本院已向一建公司行使释明权,本院对方兴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亦不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一建公司提出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发包人方兴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致使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方润电子科技综合园区1#楼项目补充协议》无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是发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承包人一建公司明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仍签订合同并实际施工,故发包人、承包人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发包人方兴公司对一建公司实际产生的临建用地费用100000元承担70%,即70000元,方兴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一建公司自行承担该费用的30%,即3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二、被告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临建用地损失7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0600元,由原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963元,被告郑州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保宪
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
人民陪审员  郭二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