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路通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82民初5955号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06688640600。法定代表人:晋晓敏,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路通通,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第三人:河南仟枫億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安庄车管所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路通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路通通、河南仟枫億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