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林泽新、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1883号
原告:林泽新,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正信法律服务所。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640600。
法定代表人:晋晓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教街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2673790XL。
负责人:王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济源市学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600735529757P。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克,该学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龙,该学院工作人员。
原告林泽新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第三人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将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变更为被告。
原告林泽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结清工程款及工资款2064934.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支付原告2064943元,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在欠付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290元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8日通过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王强借用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投标济源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校区中心办公楼工程,并于2013年5月17日领取中标通知书,于2013年5月25日与济源职教园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施工合同。此工程原告仅仅是借用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原告是实际施工人,由原告投标、施工、垫资、组织人员、购买材料、发放工人工资及验收和维护。当时和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王强约定公司扣除1%管理费及3.4%的税费后余款转给原告。原告交工程招标预算费25000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5万元以及招标代理费3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于2016年8月份完工并交付使用,于2019年1月31日竣工验收,原告组织验收、结算并交结算费5万元。此工程济源职教园区指挥部从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31止共计向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2310万元。在被告给原告付款的过程当中已扣除税金3.4%,2432万元×3.4%=826880元,管理费1%计243200元,并已给职教园区指挥部开具工程造价24320084元的税票。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同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王强对账后,王强总付原告款计21965278.56元。由于职教园区指挥部转给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后,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迟迟不给原告付款,严重影响原告施工,导致原告向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借款,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仅付原告承兑就有254万元,原告贴息二十多万元,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还把工程款给原告计算利息,因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王强付原告款在职教园区付款范围之内,故原告不能给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王强支付利息。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和工资款2064934元。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林泽新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拖欠王强工程款,原告林泽新无权起诉其公司主张工程款,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泽新的诉讼请求。济源职教园区高职校区中心教学楼工程系其公司经招投标后,于2013年5月25日和济源职教园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其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承包给王强负责实际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其公司依法成立项目部进行项目施工,聘任李四化为项目经理,王强为现场经理、王利敏为技术负责人、宗建方为安全员、原龙飞为材料员、赵薇为资料员。为项目工程的开展,其公司从2013年5月31日开始垫资给王强用于案涉工程建设,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向税务机关交纳了印花税7296.03元、营业税785400元(收到工程款2310万元的税费,不含被法院保全的170万元工程款税费)、企业所得税616554.87元等税费。王强系其公司的代表人经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P58第26条约定,工程采用按月进度付款,每月25日中标人报送已完工程量报表,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按实际完成的40%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决算审计后付至工程总结算价的40%,剩余结算价款招标人分两年付清,每年付工程总结算价的30%(无息)。除了被法院冻结的170万元工程款其公司未收到、未完税之外,其公司已经将收到的2310万元工程款扣除税费、管理费(2%)后的余款2100余万元全部支付给了王强,其公司不拖欠王强工程款。涉案工程系其公司与王强个人发生的业务关系,其公司从未与林泽新和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发生过业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原告林泽新起诉答辩人主张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辩称,其公司与案涉工程无任何关系,不是原告林泽新起诉案涉工程的当事人,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泽新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林泽新起诉,济源职教园区高职校区中心教学楼工程是2013年5月由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工程,其公司是2015年1月4日由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组织,其公司作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与案涉工程无任何关系。王强个人与原告林泽新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分公司成立后,王强安排分公司人员帮忙给王强整理材料,但是该行为均不属于职务行为,与分公司无关。
被告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辩称,林泽新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因为其和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负有对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义务;本案的付款纠纷,主要原因在于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曾经收到济源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该通知书需要冻结原告以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工程款及质保金170万元,据此,其方认为本案的原告与一、二被告之间可能存在着款项来往之间的纠纷,因此按照法院的规定,该工程款目前处于冻结状态;加上法院冻结的170万元,总共还有1950292.02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其校的合同乙方,其方也同意支付给合同乙方,除了170万元被法院冻结,剩余的250292.02未支付是因为林泽新和一、二被告之间正在打官司,还没有解决,林泽新说暂时不要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泽新称其于2013年5月8日通过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王强借用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投标济源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校区中心办公楼工程并在中标后组织施工,但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4日,在2013年原告经由王强借用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时并未成立,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各方当事人与王强或其他案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本案中亦不能直接认定,故应驳回林泽新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泽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9.74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