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工程机械租赁部、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5732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沟村五组18号。 经营者:***。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工程机械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洛阳市西工区**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