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83民初10747号
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7764566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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