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1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号××××室。
法定代表人:吕铁川,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留见,职务:总经理。
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05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
三、2021年6月16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7月9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洛阳市河渠管理处工程款及赔偿款××××元及相应利息,因该工程款具体金额未定,且已有多家法院在先冻结,暂无法执行。2022年7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元及相应利息,目前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张春龙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