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湖滨区升发建筑机械租赁部、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恢495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升发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湖滨区经三路北段。
负责人:吕增谋。该租赁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长千,该租赁部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铁川,该公司经理
三门峡市湖滨区升发建筑机械租赁部与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12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三门峡市湖滨区升发建筑机械租赁部租赁费87905元及违约金21976.25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市湖滨区升发建筑机械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经查,被执行人银行仅零星存款。
2、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2021年12月3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五、2022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2022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释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执行悬赏。
本案执行标的租赁费87905元及违约金21976.2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云飞
审判员  何江波
审判员  刘志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