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2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一区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吕铁川,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5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情况,其名下有厂房、土地使用权及债权。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保险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于2021年11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11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到期债权。
四、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1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21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委托律师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法律规定。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恒飞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