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异1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朝阳路北九如路东59号1号楼1-4层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MHNP65。
法定代表人:侯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志中,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2号宇龙花园A区5号楼70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9235127F。
法定代表人:杜景敏,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景敏,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邢爱锋,女,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李捷建,男,汉族,1951年7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环芝,女,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范粉桃,女,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李星,女,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万霞,女,汉族,1957年4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宋顺,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好霞,女,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李进周,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景敏、邢爱锋、李捷建、张环芝、***、范粉桃、李星、张万霞、宋顺、张好霞、李进周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景敏、邢爱锋、李捷建、张环芝、***、范粉桃、李星、张万霞、宋顺、张好霞、李进周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已进行到执行阶段。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以(2020)豫03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书为准)转让给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已于2021年9月14日邮寄给各被执行人。请求贵院将(2020)豫0311执488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经审查查明,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景敏、邢爱锋、李捷建、张环芝、***、范粉桃、李星、张万霞、宋顺、张好霞、李进周、马苁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豫031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998710.1元及借期内未付利息113027.06元;二、被告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罚息(罚息以199871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自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未付利息113027.06元的复利(复利以113027.0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果被告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捷建、张环芝抵押的洛市房权证(2002)字第X196854号房产(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行使抵押权,有权对被告***、范粉桃抵押的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行使抵押权;有权对被告李星抵押的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行使抵押权;有权对被告张万霞、宋顺抵押的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行使抵押权;有权对被告张好霞、李进周抵押的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杜景敏、邢爱锋、李捷建、张环芝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豫03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0)豫0311执4888号。
另查明,***(债权受让方,乙方)与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权出让方,甲方)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自愿将(2019)豫0311民初663号判决书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等)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根据转让方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受让方***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下述债权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特此确认该笔债权已向受让方转让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自愿将本案执行依据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并已通知债务人,申请人***所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本院(2020)豫0311执488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曹艳敏
人民陪审员  武幼谦
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