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48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朝阳路北九如路东59号1号楼1-4层106。
法定代表人:侯克。
代理人:李朋涛,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性,1951年07月06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李进周,男性,1974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范粉桃,女性,1966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李留见,男性,1963年04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5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工区五女冢2号宇龙花园A区5号楼701-705室。
法定代表人:杜景敏。
被执行人:张环芝,女性,1952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宋顺,男性,1955年03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杜景敏,男性,1975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万霞,女性,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好霞,女性,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邢爱锋,女性,住洛阳市西工区。
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进周、范粉桃、李留见、**、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环芝、宋顺、杜景敏、张万霞、张好霞、邢爱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进周、范粉桃、李留见、**、洛阳宇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环芝、宋顺、杜景敏、张万霞、张好霞、邢爱锋未履行支付义务,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4日、2021年3月22日共计提起二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4月21日因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案件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11执48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贾潇潇
书记员 :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