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执3066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张智华,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执行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26执30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