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长安路中段70号(广播器材厂东侧)。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潢川黄淮大丰收农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河南潢绣建筑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潢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坤,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隆古乡原第一砖瓦一厂(方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一审被告:苏坤,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及一审被告潢川黄淮大丰收农贸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潢绣建筑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淑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