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4459号
原告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7805600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708692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生,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黄国路华英B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8月5日,原告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4854元,由原告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