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78056008D。
住所地:潢川县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1号楼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住潢川县。
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6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6530元及利息损失。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9日至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2.对被执行人车辆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已依法轮候查封牌号豫A×××××汽车,暂无法处置;
3.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相关登记资料。
三、向潢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相关登记资料。
到被执行人所在定城办事处办公区附近将相关执行材料予以张贴公告。
四、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拘留暂未能实际实施。
六、本案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有异议,可委***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再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16530元及利息损失,暂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姚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