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78056008B。
住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1号楼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执行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26执18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