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特色商业区覃怀大道北段东侧城市规划展览馆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朝阳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姚杰,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新郑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郑新路东侧、卓商路北侧魏庄村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齐晓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新郑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8民初172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方就纠纷管辖权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因此,尽管原告与被告裕泰公司的安装合同(2019年10月)有“双方向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请)诉讼”的表述,但其后该列当事人对本案所涉合同价款的结算、支付、处理所达成的“武陟孔雀城门窗工程项目推进及款项结算事宜”会纪要(2021年11月25日,包括孔雀城1.1期、1.2期、1.3期门窗安装)则另行做出了不同于此前合同载明内容的“如果双方不能认真落实上述七条约定,致使对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任何一方在各司注册地可随时提起法律诉讼”约定,故应当视作当事人在合同价款支付的矛盾解决上以新约定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相应加工安装施工,被告有对待付款义务,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故本案无专属管辖的相应民事法律事实。综上,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主要办事机构及注册地:洛阳市孟津区),不违反双方协议管辖条款,本案纠纷一审法院亦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8民初1722号之二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2019年,上诉人作为发包人与被上诉人作为承包人先后签订《武陟孔雀城2.1期样板间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武陟孔雀城1.3期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武陟孔雀城1.3期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上诉人将武陟孔雀城2.1期样板间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武陟孔雀城1.3期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武陟孔雀城1.3期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故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士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规定,上诉人将武陟孔雀城项目的金属门窗安装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施工,系对在建工程中的专项工程的发包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依法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二、本案依法应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而本案争议工程的所在地均在武陟县,故本案应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驳回上诉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主张要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支付拖欠门窗制作安装款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武陟孔雀城门窗工程项目推进及款项结算事宜会议纪要》第八条载明:“如双方不能认真落实上述七条约定,致使对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任何一方在各司注册地可随时提起法律诉讼。”本案应根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洛阳市孟津区,故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文娟
审 判 员 毛迎春
审 判 员 翟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金锴
书 记 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