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45号之二
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朝阳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朴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8号F座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智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智强,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
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朴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智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89元,申请费2813元,合计6902元,由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