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6民初1638号
原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中心广场鸿德步行街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192401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南道(羚锐假日广场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5265948814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县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