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30民初2319号
原告:河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玉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银业,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功立,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三,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孝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章珂
书记员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