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广场2楼2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中心广场鸿德步行街1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获嘉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健康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广东**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获嘉县中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11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案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所以将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系因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情形,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中早已明确,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案件。据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获嘉县,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