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10602号
原告:安阳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618583460。
法定代表人:郜海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文,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9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2772307L。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执行董事。
原告安阳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安阳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龙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