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2民初1519号之二
原告:南阳市深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路三顾缘玉雕商业中心237号,注册号:411300100018386。
法定代表人:程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侧万堤沟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62630464。
法定代表人:胡爱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柔铭,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市深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深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瑛
审判员 苏君
审判员 张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