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楚鸥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5077号之一
原告: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3123850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娅,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楚鸥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NX6G6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楚鸥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