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楚雄市鹿城***建材租赁站与***云南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9018号
原告:楚雄市鹿城***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经营者:***,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系***的女婿),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云南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
法定代表人:张毅强。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市鹿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雄市鹿城***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市鹿城***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9.36元,由原告楚雄市鹿城***建材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