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李成有与被告***、云南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4民初3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李成有,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云南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31238506K。
住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山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有与被告***、云南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有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有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有撤回对被告***、云南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成有承担。
审判员  李玲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