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8执996号
申请人: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福海杨家社区海康温泉花园15幢3-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9085138R。
法定代表人:曾凡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环城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7134758746。
法定代表人:郭有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环城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571895530P。
法定代表人:郭洪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事项,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307185元以及利息736529元,案件受理费44354元,申请执行费52840元,合计51409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后对被执行人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询,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理财产品等。
被执行人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未履行的执行案件较多,且案外人元谋县鸿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以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云232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元谋县鸿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申请人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5043714元债权归类于担保债权,并按照《元谋县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云2328执9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兆林
审判员 和跃英
审判员 杨金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