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环城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7134758746。
法定代表人:郭有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绍芬,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栩,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千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万达双塔北塔38楼3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7BXK2T。
法定代表人:余士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士弘,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中专文化,私营业主,住四川省越西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朝莲,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千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士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蒋文娟
审判员 蔡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