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28执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12月22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元谋县。
被执行人: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环城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郭有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元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328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1.00、申请执行费为658.00,合计511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后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其名下存款不足以偿还案款,无证券、理财产品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对本案终结结案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云2328执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兆林
审判员 和跃英
审判员 起学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