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8民初3932号
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区长城大道东段。
被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等信息,依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