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81民初3057号
原告:**宏伟租赁站,住所地**市黛溪办事处郭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GM0A19R。
经营者:赵建民,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宏伟租赁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芳,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赵建民之妻,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昱,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宏伟租赁站职工,住**市。
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长城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1488F。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东,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宗阳,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东,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伟租赁站与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黄宗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宏伟租赁站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伟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伟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宏伟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段艳红
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
人民陪审员 刘兆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代 玉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