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宏伟租赁站、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81民初3057号
原告:**宏伟租赁站,住所地**市黛溪办事处郭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GM0A19R。
经营者:赵建民,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宏伟租赁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芳,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赵建民之妻,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昱,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宏伟租赁站职工,住**市。
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长城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1488F。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东,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宗阳,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东,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伟租赁站与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黄宗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宏伟租赁站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伟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伟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宏伟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段艳红
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
人民陪审员  刘兆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代  玉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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