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5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蒲东长城大道东段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1488F。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任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全胜、王秀江,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国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上诉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上诉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温双双
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