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永来建材物资经销站、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3899号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永来建材物资经销站,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企沙一级公路K21+500米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2MA5N3D7X3T。
负责人:潘永来。
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长恒县浦东区长城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1488F。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永来建材物资经销站诉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永来建材物资经销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33元,减半收取543.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永来建材物资经销站负担。
审 判 员  方 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文民创
书 记 员  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