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2民初2889号之一
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东长城大道东段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148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勇,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6372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7.96元,减半收取计2888.98元,由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012.65元,由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