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2299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创科路与鸿儒路交叉口*****10号楼3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094719。
法定代表人:时长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2023年4月1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