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366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创科路与鸿儒路交叉口***谷10号楼309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
法定代表人:时长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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